法拍屋停拍與撤回

在投標前甚至投標當天,時常會遇到停拍或撤回的情形,其實就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與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常見的停止強制執行原因有:

未公告或公告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依強制執行法第82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未合法送達(或送達不合法)

拍賣期日,法院應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到場,若此通知未送達或按法定時間送達,就會公告暫停拍賣,後經合法送達,法院會再排出拍賣時間。

拍賣條件內容變更

舉凡拍賣公告內容或條件有變更,如租賃關係除去或增加、拍定後是否點交、買受人資格、保證金數額等,通常會公告停拍。

內容有誤

如果拍賣公告有錯誤,如:拍賣範圍、房屋地建號、拍賣底價、拍賣日期等法院會暫停拍賣,待更正內容後重新法院會再公告拍賣日期。

異議之訴(債務人需供擔保)

債務人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時,若有可阻礙債權請求之情形,如:債權人執行金額非實際欠款金額,債務人可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即便提起訴訟,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執行,為避免債務人勝訴後,遭查封的不動產被拍賣,發生無法取回之情事,法院會裁定債務人供擔保得停止執行,其擔保金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裁定。

拍賣無實益

依強制執行法80-1條,查封之不動產之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與強制執行費用者,對執行拍賣之債權人沒有實際意義,執行法院應撤回拍賣。若執行拍賣之債權人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如執行費等,拍賣得以繼續執行。

延緩執行

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尚未能達成和解條件,當債權人願意再給予債務人一些時間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債權人可聲請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最多可延緩二次,延緩執行期間,債權人得隨時聲請繼續執行。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撤回執行

當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條件(清償欠款或部分清償,視雙方和解條件內容),債權人遞狀聲請撤回執行。(常有撤回之案件,債務人再次違約,重新執行,因此再次拍賣的承辦股別案號均會不同)另公告應買三個月無人應買而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或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也將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