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優先承買權」?
是指擁有用相同的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方式等)由法律規定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而先買之權力,例如法拍屋經法院拍賣時,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地方法院,必須將拍賣出售的條件通知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這些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不必到法院投標,經法院通知可以最高價得標價取得法拍屋。
優先承買權之權源又可分為有:
1.債權效力的共有人
2.物權效力的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等。
就法院拍賣之建物或土地,誰有優先承買權?
常見的「優先承買權人」如下:
1.建物或土地被拍賣時,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僅地上建物被拍賣,其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3.土地被拍賣時,就其土地有物權者,有優先承買權
如何行使「優先承買權」?
1.法院投標室現場:
開標時現場向書記官或事務官表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
2.拍定後等法院通知:
拍定後法院執行處會依法發文通知所有優先承買權人,可以拍定價格承買,優先承買權人若有意願承買,須於15日內遞狀表示
以上兩點為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方式,若有數人皆表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法院得抽籤決定,所以若是真的很想取得該法拍物件,建議還是到法院投標,若拍定人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即無法行使該權力。
建議標購法拍屋前先確認有沒有「優先承買權」
投標前最好先從司法院法拍屋公告使用情形中,確認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但有時法院在公告中會載名「共有人有無優先承買權請自行查明」,這部分可自行調閱謄本判斷或透過代標公司的專業來確認。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力對拍定人影響?
執行處在發文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時,並不會先將拍定人之保證金發還,需確定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力並將價金繳入後才會發還,若遇上優先承買權人在國外,行政文書往返約數個月,保證金將會延遲近半年才會發還,投標前應審慎確認。